国资委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岐山同志讲话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交流会精神,紧密结合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明确了党委是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三是加强对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领导,研究解决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四是推动中央企业、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五是健全与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机制,健全国资系统之间的互动机制。
《意见》要求各中央企业、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要参照《意见》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